必須要載明於標籤的內容,至少應包括: 產銷履歷標章、品名、追溯碼、資訊公開方式、驗證機構名稱。
說明:
「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」第十三條對此問題的解答,有詳細之敘述: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於陳列販售時,應於產品本身、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:一、品名。二、追溯碼。三、資訊公開方式。四、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。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使用標章及載明驗證機構名稱,並依本法(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)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。」
目前農委會所推薦使用的標籤,便具有這些項目,符合法規的要求。